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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 108 年 1 月 2 日臺教師(三)字第 1080000272A 號
函及「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附件 1 )辦
理。
二、「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相關規定略以:
(一)第 2 點:每年七月三十一日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十
年、二十年、三十年、四十年,成績優良者,於每年教
師節分別致贈獎勵金。
(二)第 8 點第 1 項第 3 款:直轄巿立學校及直轄巿轄區內私立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由學校負責審查,列冊報各該直轄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致贈獎勵金。
(三)第 8 點第 2 項:負責審查之學校應成立審查委員會,負責
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之審查事宜。
三、各校就申... 觀看完整文章
一、依據教育部 108 年 1 月 2 日臺教師(三)字第 1080000196 號
函暨「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附件 1 )辦理。
二、「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相關
規定略以:
(一)第 3 點:教育奉獻獎之推薦條件,應具有投入教育或學
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事蹟。
(二)第 4 點:各機關學校及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
金會,於每年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本局提出
推薦。本局至多提報 5 名至教育部複審。
(三)第 5 點:教育奉獻獎之獲獎表揚人數,以不超過二十人
為原則。
(四)第 6 點:最近三年內曾獲本要點或教育部其他相關規定
獎勵者,不再受理推薦或給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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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8 年 1 月 4 日部法二字第 1084688889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旨揭生理假日數核計規定舉例說明如下:假設某女性公務人員全年請生理假 12 日、病假 20 日及事假 7 日,其中生理
假未逾 3 日部分不併入病假計算,餘 9 日生理假,加計所請病假 20 日,合計 29 日,逾病假准給日數 1 日,以事假抵銷。
惟該員已請畢事假准給之 7 日,爰上開逾病假准給日數之 1 日,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三、銓敘部歷次函釋與本解釋未合部分,自 108 年 1 月 4 日起停止適用。
一、依據教育部臺教授國字第 1070126591 號函文。
二、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14 條及第 21 條規定略以,公立幼兒
園教師之權益和管理事項,準用公立國民小學教師之相關
規定辦理。復依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以下
簡稱本辦法)第 3 條第 1 款規定略以,準用教師法聘任者,準
用教師請假規則。
三、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4 款規定略以,經醫
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得請病假,每
學年准給 28 日;其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並依教
師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規定辦理;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給產前假 8 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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