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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贈財物規範:
(一)原則:對於與自身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餽贈之財物,應予拒絕。 (二)例外:屬公務禮儀,長官之獎勵、救助、慰問或贈受市價新臺幣五百元以下之財物;或屬正常社交禮俗,因結婚、就職、退休、死亡等受贈市價不超過 新臺幣三千元;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Q :中秋節將屆,甲公司為日常負責維修乙學校(機關)硬體設施的廠商,特地贈送數箱價值 499 元的柚子禮盒給各處室全體同仁分享,處室同仁是否可接受?
A :甲公司與乙學校(機關)之間有職務上利害關係(已訂立承攬、買賣或
其他契約關係),處室同仁若收受水果顯屬不當,... 觀看完整文章
依據行政院 107 年 8 月 2 日院授人培揆字第 10700479351 號函辦理。
爾後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公民投票法舉辦之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如投票日非屬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應放假之日者,為便利選舉區內各級機關、學校、團體、事業機構員工前往投票,是日均以放假處理;至選舉區外之各級機關、學校、團體、事業機構員工,其戶籍設在選舉區內具投票權者,亦比照辦理。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其放假及工資給付等事項,仍請依主管機關勞動部之規定辦理。
行政院 82 年 6 月 28 日台 82 人政字第 22024 號函及 84 年 4 月 8 日台 84 人政考字第 05984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