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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措施 方建仁 - 人事室 | 2024-09-12 | 點閱數: 34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13 年 9 月 11 日府人考字第 1132053680 號函辦理。

二、修正後之調查表及「問答集 Q&A」置於該部全球資訊網/服務園地/常用表格下載/人事管理類別項下,適用服務法之現職人員定期(每年或間年),以及新進人員於就(到)職時,以上開最新修正之版本填具,自行檢視有無違反服務法經營商業及兼職規定等情形,以落實服務法相關規範。

三、公務員如違反服務法所定經營商業或兼職規定,經權責機關查證屬實,即應依同法第 23 條規定,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戒或懲處,請同仁務必遵守相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