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本府為推動本市性別平等措施,請檢視所轄之行政表件涉及性別欄位及稱謂部分是否符合現行措施。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12 年 11 月 1 日府性平字第 1121422604 號函辦理。
二、旨揭請各機關(校)配合以下事項:
(一)涉及統計資訊蒐集及性別欄位之表單請增列第三個欄位「其他」性別選項或開放式選項(填答者自填),以尊重市民性別認同。
(二)查「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業於 108 年 5 月 24 日施行,倘原屬封閉式欄位請配合將表單中的「父」、「母」分列欄位改為「家長」(稱謂自填),以正視多元家庭。
三、檢附本府原函、學生新生報到單範本及各類調查表範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