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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室 吳佳蓉 - 行政公告 | 2021-01-04 | 點閱數: 332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09 年1225日府教特(三)字第 1091545163 號函辦理。

二、情緒障礙學生鑑定標準需考量長期性、跨情境、功能受損、嚴重性、排它性、普通教育無顯著成效等因素。學校送個案情障鑑定前,需進行轉介前介入(RTI),蒐集個案除學校外,如家庭、社區、社會或任一情境中也會顯現適應困難,以確認符合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九條情障鑑定基準,目前時程規劃仍以每學年情障鑑定 2 次為原則,俾透過蒐集學生資料以利研判。

三、若是學校有緊急案件或已經完成轉介前介入,可召開臨時研判會議,針對個案情況緊急處理,如若有此需求請洽特教中心承辦人林妘蓁教師(06-2412734)。

四、檢附「臺南市 109 學年度高中以下階段情緒行為障礙學生鑑定實施計畫」如(附件)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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