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表揚各項學藝參賽優秀學生作業要點」(附件 2),於每年定期辦理優秀表現學生之表揚活動,以鼓勵優質學習成果。 二、本體育競賽類活動受理表揚學生包括本市公私立高中職、國中、國小學生。 三、本活動表揚對象為 110 年 5月至 111年 4 月底期間符合表揚標準之學生,表揚標準請依「臺南市表揚各項學藝參賽優秀學生作業要點」第 3 點辦理。 四、紙本資料採 2 階段收件,未於期限內送件者,不予受理: (一)活動表揚對象為110年 5 月至 111年 3月底期間符合表揚標準之學生,請於111年 3 月 29日(星期二)中午前填妥自我檢核表(附件 1)、學生填寫名冊(110.5-111.3)(附件 3)與佐證資料影本,送至學務處體育組親自交給體育組長,逾期不候。 |
(二)活動表揚對象為111年 4 月期間符合表揚標準之學生,請於111年 4 月 26日(星期二)中午前填妥自我檢核表(附件 1)、學生填寫名冊(111.4)(附件 4)與佐證資料影本,送至學務處體育組親自交給體育組長,逾期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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