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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室 郭育君 - 獎助學金 | 2021-02-04 | 點閱數: 457

一、校內報名期間:110年 3 月 15 日(一)止。校內初審用報名表會發到各班,或請學生至輔導組索取。

二、新住民子女獎助學金申請對象:係指係指設籍本國之在學學生其父或母一方為與國人結婚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且在臺合法居留、定居或設有戶籍者(不包含無戶籍國民),現就讀國小(含)以上(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之在學學生並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或獎勵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總統教育獎申請者及符合本案之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得申請新住民子女獎助學金。

三、申請類別及條件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就讀全國各公私立國民中學, 109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優等或 90 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二)清寒助學金:就讀全國各公私立國民中學, 109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乙 等或 70 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三)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

四、獎助(勵)學金發給種類、名額及發給金額

(若校內申請人數過多,將以 109-1總成績排序,特殊才能無名額限制)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本校名額 2名,每名 5000 元

(二)清寒學生助學金:本校名額2名,每名 5000 元

(三)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名額不限

七、申請文

(一)新住民子女獎助學金、新住民子女總統教育獎勵金獎、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新住民獎助學金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

 1.經學校初審核章之申請表。                                           

 2.報名日起前3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影本﹙以戶政事務所提供"記事不省"之戶籍謄本為主﹚或有註記本人結婚登記並載明新住民原生國籍、姓名之新式戶口名簿。

   3.109學年度上學期之在學成績證明。其中在學成績需以總平均為申請依據,如檢附加權平均成績,恕不予受理。

   4.新住民清寒學生助學金申請人需檢附國內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5.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申請人需檢附最近 3年內(107、 108 及 109 學年度),由辦理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全國語文競賽、全國聽覺障礙國民國語文競賽、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及全國學生舞蹈比賽之主辦單位出具之全國得獎成績證明(如:獎狀、獎牌、獎座等足資證明個人姓名之文件或物件)或入選國家體育代表隊之當選證明文件,作為申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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