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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李忠興 - 教務處 | 2024-02-01 | 點閱數: 118

■說明: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2 款,校事會議審議調查報告,倘決議教師疑似有教師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情形,而有輔導改善之可能者,由校事會議自行輔導或向主管機關申請專審會輔導,先予陳明。

二、承上,倘教師有輔導改善之可能,為積極維護學生權益,學校應以自行輔導為優先,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校事會議應組成輔導小組,成員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應包括績優教師,並得由校外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人才庫之輔導員(以下簡稱 4 類專業輔導人員)擔任。

(二)輔導期間,輔導小組應召開輔導會議、入班觀察或以其他適當方式,輔導教師改善教學情形;輔導小組並得請求提供醫療、心理、教育之專家諮詢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三)輔導期間,教師及其服務學校應予配合及協助;教師為合聘教師時,從聘學校亦應配合及協助。

(四)輔導期間以二個月為原則;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教師。

(五)輔導期間屆滿應製作輔導報告,提校事會議審議;審議時,輔導小組應推派代表列席說明。

(六)經校事會議審議認輔導改善無成效者,應為移送教評會審議之決議;輔導改善有成效者,應予結案,並視其情節移送考核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審議。

三、考量學校處理相關案件時,有聘任專業委員協助案件輔導作業之需,又教師輔導小組非屬例行性業務,爰本案所需經費未編列於學校預算內,需由學校額外負擔。為協助學校有效處理案件之輔導程序,爰補助學校聘請校外委員之出席費及稿費,原則如下:

(一)學校經校事會議決議自行輔導時,聘請校外 4 類專業輔導人員擔任輔導小組成員並召開輔導工作策略等相關會議及撰寫輔導報告,得申請出席費及稿費補助,並於校事會議決議 7 日內函文報局。

(二)本補助僅限於聘請 4 類專業輔導人員之校外人員;輔導小組家長會代表之相關出席費用,則由學校自理。

(三)補助額度如下:

1、學校聘請 4 類輔導人員為委員,且委員屬本市所屬機關學校者,出席費每場次 1,250 元,並於不影響公務(課務自理)原則下,給予公(差)假登記;聘請 4 類專業輔導人員為委員,且委員非屬本市所屬機關學校者,出席費每場次 2,500 元。

2、撰寫輔導報告依 112 年 2 月 9 日修訂之「教育局校園調查案件稿費支用標準-學輔校安科-校事會議」發給稿費,每千字 1,100 元,每案上限不得超過 2 萬元。

四、倘學校因教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自行組成輔導小組者,須先報局備查並於結案後 1 個月內檢附經費概算表及經費收支清單向本局請款,本案經費為 113 年度預算,請款

時間至遲不得逾 113 年 12 月 11 日。

五、檢附本案經費概算表(範例)及經費收支清單(範例)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