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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李忠興 - 教務處 | 2025-02-17 | 點閱數: 412

■說明: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下稱解聘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略以:「校事會議應依下列各款規定決議調查事實之方法:一、涉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6 條所定教師懲處之情形,且其情節明顯未達應依本法第 16 條予以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程度者,校事會議得決議無須組成調查小組,由學校直接派員調查。二、涉及本法第 16 條第 1 項情形者,由校事會議依本辦法規定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調查前項第 1 款規定之教師懲處事件時,發現該事件屬應依本法第 16 條予以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情形者,應報學校確認後,改由校事會議依本辦法規定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先予敘明。

二、次依解聘辦法第 16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校事會議組成調查小組時,各該主管機關應從調查人才庫推舉三倍至五倍學者專家,供學校遴選三人或五人為委員,並應全部外聘;偏遠地區學校外聘調查委員有困難者,學校主管機關應給予必要之協助。調查小組委員應包括法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但

偏遠地區學校,不在此限。」

三、考量學校處理相關案件時,有專業委員協助案件調查作業之需,為協助學校有效處理案件之調查程序,補助旨揭出席費及稿費,其原則如下:

(一)學校遇教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事件時,外聘專審會調查員人才庫、校事會議調查人才庫之調查員,或經本局提供名單由學校組成調查小組者,得申請出席費及稿費補助。

(二)案件屬解聘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1 款由學校直接派員調查者,以補助 1 名為原則;屬同條第 2 款組成調查小組並由本局提供名單由學校遴選者,補助 3 名或 5 名。

(三)另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第 4 、 8 點,行為人或被行為人學校所屬人員屬內聘委員,不得支給出席費、稿費。

(四)補助額度如下:

1、出席費:學校受理教師疑似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事件,聘請校事會議調查人才庫或專審會調查員人才庫之調查員,屬本市所屬機關學校者,出席費每場次 1,000 元,並於不影響公務(課務自理)原則下,給予公(差)假登記;非屬本市所屬機關學校者,出席費每場次 2,000 元。

2、稿費:撰寫調查報告依 114 年 1 月 10 日修訂之「教育局校園調查案件稿費支用標準-學輔校安科-校事會議」發給稿費,每千字 1,100 元,每案上限不得超過 2 萬元。

3、另校事會議不補助出席費,逐字稿不得申請稿費。

四、請於結案後 1 個月內,檢附經費概算表及經費收支清單向本局請款,本案經費為 114 年度預算,請款時間至遲不得逾 114 年 12 月 11 日。

五、檢附本案經費概算表(範例)及經費收支清單(範例)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