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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忠興 - 重要消息 | 2023-08-23 | 點閱數: 192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2 年 8 月 17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20105119 號函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國教署 111 年 6 月 7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10067441A 號令發布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扶助作業注意事項」第 7 點規定,國中小現職教師(包括代理、代課教師)、退休教師、儲備教師、大學(包括研究所)在學學生及有大專以上相關科系畢業之社會人士得擔任學習扶助教學人員。

三、復依教育部國教署 112 年 4 月 20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20048009A 號令發布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扶助作業要點」第 4 點第 2 款規定,符合上開注意事項規定之教學人員於學期中第 7 節以前授課鐘點費:依「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兼任及代課教師支給數額辦理,國民小學每節新臺幣(以下同) 336 元,國民中學每節 378 元;另第 7 節下課以後、週末、寒暑假及住校生 18 時以後夜間輔導授課鐘點費:國民小學每節 400 元,國民中學每節

450 元。

四、查教育部 112 年 6 月 19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20079624A 號令發布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16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各該主管機關就主管學校聘期為一學期或一學年未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代理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之到校,準用教師請假規則第 12 條規定。但依第 2 項辦理者,不在此限。第 16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未採前項規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基於學生照顧、學習輔導及學習活動之需要,得依下列規定就主管之學校,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行政機關辦公日辦理:(一)以辦理學生照顧、學習輔導及學習活動之相關事項為限。(二)準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之規定給予慰勞假。(三)前款慰勞假應於寒暑假實施,且不給予慰勞假補助費;慰勞假未休畢者,不予保留,亦不給予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

五、依前開作業要點之規定,針對代理教師於寒暑假擔任學習扶助授課教師,得支領授課鐘點費,鐘點費由教育部國教署核定「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扶助計畫(含學校開班計畫、整體行政推動計畫及課中學習扶助增置代理教師計畫)」項下支應,爰教育部國教署課中學習扶助增置代理教師及各地方政府聘任代理教師,倘於寒暑假擔任學習扶助授課教師,均得支領授課鐘點費,並由學習扶助學校開班計畫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