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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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臺南市仁德區長興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12158717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三 (1587174A00_ATTCH3.PDF、1587174A00_ATTCH1.pdf、
1587174A00_ATTCH2.pdf)
主旨: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同日停止適用「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實施計畫」,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12年11月29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30864號函辦理。
二、為防止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各機關應適時運用多元管道,例如於公開場合、訓練課程、機關內部網站或電子郵件公告等方式,宣導有關法令規定,以強化公務員正確守法觀念。
三、檢附行政院原函影本、「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及逐點說明各1份。
正本:臺南市政府幕僚群(一)、臺南市政府幕僚群(二)、臺南市政府各處會(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
副本:臺南市政府人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