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7 年 12 月 25 日公評字第 1072260456 號函辦理。
二、為維護受訓人員權益,在不影響訓練測驗客觀與公平前提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參照典試法第 26 條及考試院訂定發布之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開放該會辦理之各項法定訓練測驗受訓人員得申請閱覽試卷,爰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各項訓練測驗試務規定」相關規定;另依規費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訂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閱覽試卷收費標準」。
三、前開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各項訓練測驗試務規定」,計新增 8 點、修正 3 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受訓人員閱覽試卷之範圍及保訓會提供閱覽之方式。(修正規定第 50 點)
(二)受訓人員閱覽試卷之申請期限、方式及不得申請事項。(修正規定第 51 點)
(三)閱覽試卷保訓會之辦理期限。(修正規定第 52 點)
(四)保訓會應將閱卷委員之資料予以彌封。(修正規定第 53 點)(五)受訓人員閱覽試卷之閱覽時間。(修正規定第 54 點)
(六)受訓人員閱覽試卷之作業程序。(修正規定第 55 點)
(七)受訓人員閱覽試卷之禁止行為。(修正規定第 56 點)
(八)身心障礙受訓人員申請閱覽試卷如因觀看有困難,保訓會得提供必要之協助措施。(修正規定第 57 點)
四、前開訂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閱覽試卷收費標準」,共計 4 條,重點如下:
(一)本標準之訂定依據。(第 1 條)
(二)閱覽試卷之收取費用對象及費用額度。(第 2 條)
(三)閱覽試卷之範圍。(第 3 條)
(四)本標準施行日期。(第 4 條)
五、檢送保訓會 107 年 12 月 22 日公評字第 1072260445 號令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各項訓練測驗試務規定」部分規定發布令影本、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以及同年月日公評字第 10722604451 號令訂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閱覽試卷收費標準」發布令影本、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