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原住民學生奮發向學,提升教育水準 ,以培養優秀人才,貢獻國家族群,並培育其五育之均衡發展,特訂定本 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原住民學生,指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學生。
三、現設籍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各國民小學、國民 中學、高中(職)或大學(專)之日間部原住民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者,得申請獎助學金:
(一)學業成績:
1.國民小學學期成績總平均達九十分以上。
2.國民中學學期成績總平均達八十五分以上。但各科成績不得低於六 十分。
3.高中(職)、大學(專)學期成績總平均達七十五分以上。但各科成 績不得低於六十分。
(二)傑出表現:
1.通過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同一等級以申請一次為限,各級 成績標準如下:
(1)初級、中級:筆試加口試總分達九十分以上。 (2)高級、薪傳級:筆試達一百零五分以上,口試達三十五分以 上。
2.一年內獲得下列競賽等級之個人單項獎項:
(1)縣(市)級:前三名。(2)全國級以上:前六名或特優。
3.其他優異表現且有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人之學業成績未以百分法計分者,申請獎助學金前應先請學校換算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