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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教組 生教組 - 教育宣導 | 2022-05-13 | 點閱數: 148

       跟蹤騷擾防制法規定,針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監視觀察、不當追求、尾隨接近、寄送物品、歧視貶抑、妨害名譽、通訊騷擾、冒用個資等 8 種行為樣態之一,致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即是該法所稱之跟蹤騷擾行為。

       實施該所禁止的跟蹤騷擾行為者可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如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違反保護令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如遇到跟騷行為記得要立刻報警,警方受理後就會開始調查,並得對行為人核發書面告誡,必要時也會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適當措施。警方製發書面告誡後 2 年內行為人再有跟蹤騷擾行為,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行為人如有違反法院核發保護令所禁止的行為,即涉違反保護令罪;跟騷態樣嚴重者得由檢方聲請預防性羈押,以保護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