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3年4月29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700921D號函發布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辦理。
二、依據上述辦法第八條規定:「參訓人員......,各該主管機關應發給證書,並於證書記載修畢通過之課程名稱及時數」,進行本市特教心評工作證換發處理,並同步進行名詞修正,更正本市「心評人員」為「鑑定評估人員」,換證申請注意事項如下:
(一)申請對象:本市原核定之初階、中階、高階心評人員。
(二)申請資料線上填報:申請者請備齊「原心評工作證」圖檔(如JPG、BMP等),並至線上填報系統進行第20269號調查表填報,填答項目如下:
1.基本資料:目前就職的學校名稱、姓名、姓名英譯、目前心評級別(僅限初階、中階、高階)、身份證字號、聯繫電話(供承辦人員確認資料用,請提供可直接聯繫到本人的手機電話)。
2.確認已參訓的課程:依目前階別的工作證,列出已完成初階課程名稱(請參考附件申請表,列出完整課程名稱)。
(三)申請時間:113年5月28日(星期二)至6月11日(星期二),請務必注意申請時限,逾時不候。
三、本案申請相關問題,請聯繫資優教育資源中心(進學國小)趙老師,電話06-2149750#21,muse@hwces.tn.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