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獎助對象:設籍本市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在 3 年內未曾領取本獎助學金,且本學年尚未領取任何獎助學金、教育代金者,其上學年度學業平均成績須在甲等以上或特殊表現者,取得相當證明者。
二、獎助名額:每學年以 150 名為原則,但仍需視當年度本市預算金額之寬絀,酌予增減。
三、獎助金額:每名學生以新台幣 8000 元為原則,但仍需視當年度本市預算金額之寬絀,酌予增減。
四、申請程序符合申請資格者,需填妥申請表乙份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
(一)級任教師(或導師)推薦書乙份:推薦書中應敘明學生之個性、品行、在學及生活情形,若有特殊表現亦可敘明。
(二)上學年度學業平均成績證明乙份。
(三)身心障礙手冊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