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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人事室助理員 - 處室公告 | 2013-08-07 | 點閱數: 551

一、依據 本府民政局 102 年 7 月 8 日南市民戶字第 1020620586 號書函辦理。
二、鑑於民法 96 年 5 月 23 日修正後,子女從姓規定有重大變革,由原則從父姓,改為得從父姓或母姓,另子女親權行使因父母離婚亦得由父母約定由父母共同或由父、母單獨行使,爰為落實兩性平等,允宜加強宣導,「出生登記,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母姓或父姓,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年滿 20 歲成年人得依意願選擇從母姓或父姓。」及「民法第 1055 條第 1 項: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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