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
一、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1 月 29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30008980 號函辦理。
二、有關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依據上開準則規定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爰此,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俾利學生瞭解自我表現在所有學生中的相對位置;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班級及學校排名,亦不可發放呈現有學生個別班級及全校排名之成績單。
三、承上,個別學生家長如欲掌握其子女之學習成效,可透過個人資訊申請方式申請取得其子女之相關資訊。
四、另針對學生成績評量,學校可對優秀學生頒發獎狀,建議以「成績優異」、「名列前茅」等字義呈現,達到促使學生正向表現之目的,惟不得呈現個人排名,且避免以名次頒獎之方式,造成學生及家長以排名作為判斷學習狀況之唯一標準。
五、請各校確實遵守上開規定辦理,以確保學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