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南市政府 113 年 2 月 22 日府消預字第 1130262490 號函辦理。
二、設置住警器能偵知火災及發出警報聲響的功能,輔助民眾第一時間發現火災,並立即採取逃生行動,提升保護全家人及自身的生命安全機會。請貴校(園)配合辦理事項如下,並於 113 年 4 月 12 日(星期五)前至線上填報 19845 上傳宣導成果:
(一)請利用集會或朝會時間,向師生宣導 5 樓以下未裝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住宅,應自行購置及設置住警器等相關知識及觀念。
(二)校門明顯處所顯示大型醒目標語或 LED 跑馬燈宣導,刊登字樣「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守護您的居家安全」等住警器宣導標語。
三、各國中小如有附設幼兒園者,其宣導亦請包含附幼(附幼毋須另外繳交成果)。
四、如貴校需住警器諮詢或宣導管道等相關資料,請逕洽轄區消防分隊提供。
五、本案請教育部臺南市第二聯絡處協助提醒本市國立及私立高
中職學校有關裝設住警器相關事宜,可利用本文附件宣導應用。
六、檢附居家消防安全診斷表及住警器海報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