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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11-14 | 點閱數: 38
  1. 詳情請參閱附件檔案。
  2. 適用對象:公立學校校長及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所兼任之行政職務,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故渠等出境差假及通報事項,均應比照公務員規定辦理。
  3. 另自 115 年 7 月 1 日起,針對違法(規)人員,將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予以懲處。
  4. 請各位同仁留意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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