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112)年為肯定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者照顧者及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長期於身心障礙領域付出之貢獻,並為社會樹立正面之典範,入選者將進行公開表揚。
二、由各推薦單位依本計畫訂定之表揚標準與類別,以 A4 紙張格式將推薦表、授權同意書、切結同意書及相關佐證資料(如專業證照或證書、志工服務時數證明、優良事蹟照片或其他足以證明優良事蹟之文件)依序裝訂成冊,並於 112 年 10 月 6 日(週五)前函送推薦人選之應備文件(郵寄者以送件日郵戳為憑,收件地址: 708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 6 號 7 樓,收件人: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張社工師收,信封請註明:申請表揚徵選),逾期恕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