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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維護同仁健康權,考試院遂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第 12 條,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 12 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 60 小時,行政院復針對工時上限之例外情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服勤辦法),明定每日工時及每月工時上限。
二、本府針對服勤辦法工時規範:
(一)如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每日工時及每月延長辦公時數,分別以不超過 14 小時及 80 小時為原則;且每日工時超過 14 小時,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 60 小時者,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 1 個月內報本府備查。
(二)如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 觀看完整文章
相關資訊登載於:
本府人事處網頁( http://personnel.tainan.gov.tw/  )機關業務「待遇、福利」區
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訊網/公務福利 e 化平台/政策/友善家庭服務( https://www.dgpa.gov.tw/eserver/submenu?uid=440
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訊網/總處政策與業務/給與福利處/福利文康( https://www.dgpa.gov.tw/informationlist?uid=111 項下。
「公教員工福利服務措施」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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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4 年 5 月 28 日第 261835 號公告辦理。
一、依據本局 114 年度廉政工作計畫辦理。
二、請本局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同仁遇有受贈財物、飲宴應酬、關切事件或其他廉政倫理事件時,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規定妥善因應,以維護自身權益。
三、遇有上開廉政倫理事件時,請於事件發生之日起算 3 日內(不包含事件發生當日),填寫「受贈財物、飲宴應酬、關切事件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如附件),並於簽報機關首長、知會機關內協助辦理政風業務人員(按:本校人事室)後,將登錄表電子檔回傳本室承辦人信箱( ww95888@tn.edu.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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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4 年 5 月 28 日第 261845 號公告辦理。
一、依據本局 114 年度廉政工作計畫辦理。
二、為落實本府「清廉效率、公開透明」之施政理念,實現民眾對廉能政府的期待,爰規劃旨揭廉政宣導活動,期使同仁瞭解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適用及登錄程序,共創廉潔辦公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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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贈財物規範:
(一)原則:對於與自身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餽贈之財物, 應予拒絕或退還。
(二)例外:屬公務禮儀,長官之獎勵、救助、慰問或贈受市價新臺幣五百元以下之財物;或屬正常社交禮俗,因結婚、就職、退...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