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諮商輔 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辦理。
二、復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諮商輔導要點」第 2 點規定略以,本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兒園專任教 師及代理教師應適用前開辦法所定之支持服務。
三、為促進與維護教師心理健康及相關政策推動,請貴校 (園)配合推廣月(自 3 月 1 日起至 3 月 31 日止)運用旨揭圖 卡推廣及宣導教師諮商輔導支持服務。
四、旨揭服務說明如下:
(一)服務對象:本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與幼兒園校 (園)長、專任及代理教師(以下簡稱教師)。
(二)服務內容:提供教師因工作適應、輔導與管教學生、親 師溝通、生涯規劃、壓力調適、人際關係、情緒管理等議題而產生心理困擾之諮商輔導。
(三)服務流程:由教師自行或經教師同意後由學校轉介提出 申請,由本局受託單位(寬欣心理治療所)受理協助媒 合諮商輔導人員與教師進行諮商會談(如流程圖)。
(四)服務原則:
1、倫理規範及保密責任:
(1)本局、學校、專業機構或專責單位(人員)辦理本 服務時,應事先告知說明相關義務責任,以確保個 案權益,並皆以密件處理。
(2)教師求助於本服務之決定應出於個人自由意志。
(3)本服務之所有紀錄,及求助教師之個人資料,均應 依相關法令及專業倫理予以保密及保存,非經法律 程序或當事人書面授權同意,均不得提供給任何單 位或他人。
(4)教師於諮商輔導過程中,得隨時要求終止服務。
2、其他事項:
(1)每位教師每年(非學年)以補助 4 小時諮商鐘點費 為上限原則,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支應;若教 師申請 4 小時鐘點費補助請畢仍有服務需求,依諮 商輔導人員所在之服務機構接續進行服務或是協助 轉介,後續服務費用由教師自行支付。
(2)為珍惜諮商輔導資源,申請諮商輔導之教師於約定 諮商輔導時間後,因故不能前往未於前一日告知, 或諮商輔導遲到 15 分鐘以上,應自行負擔當次諮商 鐘點費;另如申請後經受託單位聯繫未果且未接獲回覆逾 1 個月,將視為取消申請,日後如有諮商需 求,需重行提出申請。
(3)申請諮商輔導之教師於上班時間接受諮商服務,以 不影響課務為原則,得依相關規定辦理公出或公假 登記。
(4)執行時間以年度計而非學期或學年。
(南市教人(一)字第 1120201049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