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自 112 年 5 月 1 日起解編,有關各機關(構)學校人員請假出國之相關規定,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 112 年 5 月 1 日總處培字第 112302608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查前開人事總處函以,該總處 109 年 3 月 17 日總處培字第 1090028905 號函及 111 年 10 月 3 日總處培字第 1113029103 號函規定略以,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人員自即日起至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平、假日出國均應明確填報或使機關知悉所前往國家、地區(含轉機)。茲因指揮中心自 112 年 5 月 1 日起解編,上開人事總處 109 年 3 月 17 日函及 111 年 10 月 3 日函已無從適用,爰有關公務人員非因公出國請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1 年 11 月 8 日局考字第 0910036018 號書函相關規定辦理;至其餘人員部分,回歸各該人員請假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公立各級學校教師比照前開規定辦理,至私立大專校院部分,請各校秉權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