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新化區大新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
中華民國 109 年 7 月 7 日校務會議通過實施
壹、依據
一、教育部108年6月17日臺教資四字第1080060697號函頒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二、中華民國109年4月1號南市教安(一)字第1090413134號函辦理。
貳、目的
一、為導引學生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習成效,特訂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二、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參、實施原則
一、 學生部分-宣導儘量不帶到學校;若帶到學校需由家長提出申請並遵守以下學校規範:
(一)、未經校方監管之行動載具,禁止於課堂中使用。
(二)、使用學校的公用行動載具學習時,請於繳回前自行備份個人資料並清除所有內容。
(三)、於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通話時使用,其他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
(四)、嚴禁於上學期間使用電玩軟體、社群軟體、聊天通訊軟體…等,與學習活動無關之程式。
(五)、使用時應注意禮儀,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之引導,切勿影響他人。
(六)、應遵守校園秩序,並注意使用安全,於適切之場域以正確方式使用行動載具。
(七)、尊重智慧財產權,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肆、實施措施
一、教師或學校針對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得採取以下作為:
(一)、未提出申請而攜帶行動載具到校經查獲者,該行動載具遊學校代為保管,並通知家長領回。
(二)、若使用行動載具不當,造成同學、教師及學校之困擾,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並通知家長領回。
(三)、如有違反規定或其他不當情事者,按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
二、學校得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上網安全等議題,並給予師生認知行動載具的正確使用方式及視力、聽力或電磁波等人體保健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