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5 月 23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060497 號函辦理。
二、旨揭密切接觸者匡列期間,調整為自確診個案發病前 2 日至隔離日止。有確定病例職場可參考「COVID-19 確診個案與接觸者自主應變機制」(附件 1),掌握密切接觸者並造冊(附件 2),以利及時提供衛生主管機關,及主動通知相關接觸者。另請依新修訂之「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疫情持續營運指引」(附件 3)修正學校持續營運計畫。
三、因應疫情變化致策略即時變動,最新資訊請各機關(構)及事業單位防疫長及管理人員,隨時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COVID-19 防疫專區及最新資訊/重要指引及教材/「應變整備計畫及持續營運計畫」,以及「最新政策資訊」項下查閱,並同步調整相關因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