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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梁建弘 - 學務 | 2021-08-02 | 點閱數: 427

一、依據

1.109 年 8 月 11 日南市教安(一)字第 1090968772 號函辦理

2. 教育部 110 年 2 月 8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0014566 號函規定。 
二、為維護學生人格發展權及身體自主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本校設常設服裝儀容委員會,且以舉辦校內公聽會、說明會、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或其他民主參與方式,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訂定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 校務會議審議前項學生服裝儀容規定時,除有明顯違反法規規定之情形外,不得修改服裝儀容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內容。
三、服裝儀容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委員如下:
(一)經學生自行選舉產生、學生自治組織推派或校務會議選出之學生代表;學生代表應占全體委員總額四分之一以上,但特殊教育學校,不在此限。
(二)校務會議選出之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
(三)家長會代表。
(四)得邀請服裝相關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1.服裝儀容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2. 服裝儀容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3.學生服裝儀容規定實施後,學校應視該規定實施狀況,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四、服裝儀容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審議。
(二)學校校服(制服、運動服)款式、材質(例如排汗、透氣、透光)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三)學生鞋子及襪子款式、顏色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四)其他服裝儀容相關事項之審議。
五、學校依氣候狀況統一訂定換季時間,學生仍得依個人對天氣冷、熱之感受,選擇穿著長短袖或長短褲校服。天氣寒冷時,學校開放學生在校服內及外均可加穿保暖衣物,例如便服外套、帽 T 、毛線衣、圍巾、手套、帽子等。
六、上學、放學及在校期間,學生得穿皮鞋或運動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穿著拖鞋或打赤腳。
七、學校服裝規定為星期一、二、四、五由各班班級訂定穿著服裝,星期三穿著便服,但若遇體育課、律動課或學校舉辦特殊活動(如運動會),可要求穿著統一服裝。
八、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健康、公共衛生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學校不會限制學生髮式。
九、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不會加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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