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國教署113年12月2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0151577號函轉教育部113年12月17日臺教學(五)字第1130127538A號函及本局113年10月28日南市教安(一)字第1132292192號函(諒達)辦理。
二、請學校加強本案相關安全宣導事宜,共同防範,倘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應儘速通報,並立即通知轄區警察局少年隊處理,以確保校園安全,並應落實個案輔導追蹤。
三、請學校利用各項管道強化親師溝通,提醒家長多留意孩子所使用的物品,共同守護孩子安全。
四、副本抄送本局督學辦公室,俾協助督導各校落實辦理校園安全維護事宜。
五、檢附附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