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
(一)校長:每年補助 1 次,每次最高新臺幣 1 萬元。
(二)40歲以上公務人員:每 2 年補助 1 次,每次最高新臺幣 4500 元。
(三)40歲以上教師兼行政人員:每 2 年補助 1 次,每次最高新臺幣 4500 元。
二、符合補助資格者,應自行至下列醫療機構之一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一)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之醫院或教學醫院。
(二)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
(三)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
三、檢查當日得覈實以公假登記,惟課務自理。
四、受檢後,請填妥健康檢查補助費申請表,並檢具檢查費用收據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