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永康區大橋國民小學教育儲蓄戶執行規定
本校 106年 01 月 18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壹、依據
貳、勸募目的:
一、為扶助本校經濟弱勢之在學學生,特設置教育儲蓄戶(以下簡稱教儲戶),專款補助,使學生順利就學。
二、在嚴謹透明的動支程序下,善用社會各界捐款,確實幫助需要幫助的學生。
參、勸募方式:
二、捐款流程:
(一)採匯款方式:捐款人填寫捐款意願書→匯款至本校教儲戶→3-5 個工作天後於教育部教儲
戶網站查詢捐款是否成功→學校開立收據寄發捐款人。
(二)採現金或支票方式:由捐款人以現金或支票交付捐款→學校開立收據交(寄)捐款人收執。
肆、經費存管:
勸募所得金錢應儲存於本校在公庫金融機構開設之教儲戶,勸募所得金錢及孳息得不斷滾存,專款專用於經濟弱勢學生之就學補助。
伍、組織與職掌:
一、組織:
(一)為辦理教儲戶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成立教儲戶管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置委員七人,由校長、家長會代表一人、社區公正人士一人、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一人,教職員三人組成之,其中校外代表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均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本小組由校長兼任召集人,其中除家長會代表由家長委員會推薦外,其餘委員由校長聘(派)兼之。
(二)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於任期中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解聘之;其缺額應依前項規定,由校長遴聘委員補足其任期。
(三)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就學校教職員或委員派(聘)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小組運作各項事務。
(四)本小組每學期至少定期召開會議一次;召集人或半數以上委員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委員應親自出席本小組會議,不得委託他人出席。本小組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二、本小組職掌:
(一)經濟弱勢學生之認定。
(二)教儲戶支用於補助案件之審查。
(三)教儲戶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查。
(四)教儲戶結束後清算之審查。
(五)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公開徵信事項之審查。
(六)其他有關勸募及管理事項。
陸、補助對象:
教儲戶限補助家庭狀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的本校在學學生(以下簡稱個案學生):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家庭突遭變故。
四、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
柒、補助經費用途:
一、教儲戶補助經費限用於本校在學個案學生之下列項目:
(一)學費。
(二)雜費。
(三)代收代辦費。
(四)餐費(含早餐、午餐、晚餐)。
(五)教育相關之生活費用。
二、不得用於與經濟弱勢學生就學無關之支出(例如:急難救助,應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申請勸募)。
三、捐款人有指定對象或用途者,應依其指定對象或用途之需求項目支用,惟不得違反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四、前項指定對象轉出本校後,原捐款仍有賸餘者,得將勸募所得移轉轉入學校教儲戶繼續執行,但轉入學校無申辦教儲戶者,應報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核准後,依本條例所定扶助經濟弱勢學生之目的,補助其他學生。
五、前項指定對象於本校畢業後,原捐款仍有賸餘且捐款人未指定由原指定對象繼續支用者,應
報教育局核准後,依本條例所定扶助經濟弱勢學生之目的,補助其他學生。但捐款人指定由
原指定對象繼續支用者,得將勸募所得移轉其他學校教育儲蓄戶繼續執行。
捌、補助基準:
一、個案學生已接受其他經費補助者,不再重複補助;但其他經費補助仍無法解決其困難者,得視情況再酌予補助。
二、低、中低收入戶學生申請學生寄宿費、早、晚餐、教育生活費及學雜費補助者,應檢附家庭訪問紀錄表,並經本小組審核通過後,再依補助基準撥款補助;惟教儲戶可用額度不足支應時,得酌予調降補助額度。
三、個案學生的補助基準如下表:
項次 |
項目及內容 |
補助對象 |
補助金額 |
1 |
學雜費(幼兒園) |
個案學生 |
依個案情況核實補助 |
2 |
代收代辦費(教科書書籍費、學生團體保險費等) |
個案學生 |
依個案情況核實補助 |
3 |
午餐費 |
個案學生 |
依個案情況核實補助 |
4 |
教育生活費(講義教材、校外教學、畢業旅行、課後輔導、課後照顧、簿本費、美勞教材費、畢業紀念冊、制服等就學所需費用) |
個案學生 |
依個案情況核實補助 |
5 |
教育生活費(眼鏡、球鞋、文具、其他生活相關用品) |
個案學生 |
依個案情況核實補助 |
玖、經費動支程序及方式:
本校校長及教職員工自行或依家長反應發現需要協助之個案學生,得提出補助之書面提案,經本小組審核通過後撥款補助,審核前得依需要進行家庭訪問並填寫訪視紀錄表。
拾、公開徵信
一、本校應於教育部教儲戶網站公告下列資料,以為公開徵信:
(一)定期刊登捐贈人之基本資料(捐贈者名稱或姓名、捐贈金額、捐贈年月及捐贈用途、收據編號)及辦理情形。
(二)每月應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公告教儲戶之經費收支明細。
(三)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應將前一年度教儲戶收支報告及結餘留用情形,報教育局備查,並公告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
二、公告之內容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拾壹、預期效益:
一、補助學生學雜費及教科書費,使其安心就學,努力上進。
二、補助學生午餐費,讓學生能與其他學生共享午餐,感受社會溫馨。
三、提供學生教育生活補助費及急難救助費用,感受社會各界的溫暖。
拾貳、捐款人之褒獎:
捐款人(單位)一次或年度累積捐款金額達六萬元以上者,得函報臺南市政府教育局申請頒發市府感謝狀。
拾參、其他相關事項:
教儲戶補助款項係以協助經濟弱勢學生安心就學為主,並由學校代為繳交為原則。
拾肆、本執行規定訂定及修正時,應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報教育局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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