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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訊息 | 2015-03-20 | 點閱數: 263

本辦法業經教育部 104 年 2 月 24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40016400B 號令修正發布施行,修正重點臚列如次:

  •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現職教師縣外介聘作業相關事宜及現職教師申請介聘之科、類別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 增訂現職教師申請介聘積分採計項目及積分計算基準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
  • 達成介聘教師之聘任與未在規定期限內至介聘學校報到懲處及各該介聘失其效力之後續處理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二)
  • 明定現職教師應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始得申請介聘及其例外規定;另配合現行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增列現職教師申請介聘消極條件。 (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 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施行,將「公立幼稚園」,修正為「公立幼兒園」。(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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