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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4-10-29 | 點閱數: 467

依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五條之一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另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因應連續假期所為之上班日調整,除特殊情形者外,已提前於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為原則。依前開規定,明(104)年連續假期共有 7 個,詳如下表,同仁可及早規劃假期,促進身心健康。

104 年連續假期一覽表

節日

假日

放假天數

元旦

1/1~1/4

4

除夕及春節

2/18~2/23

6

228和平紀念日

2/27~3/1

3

兒童及清明節

4/3~4/6

4

端午節

6/19~6/21

3

中秋節

9/26~9/28

3

國慶日

10/9~10/11

3

  另行政院已於 10 月 21 日修正「中華民國 104 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各機關同仁如需要前開日曆表,請自行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訊網( http ://http://www.dgpa.gov.tw )下載使用。

  配合修正 104 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將明年 1 月 2 日(星期五)調整為放假日,並於 103 年 12 月 27 日(星期六)補行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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