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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幹事 - 教務處 | 2020-06-22 | 點閱數: 275

轉知郵政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總統公布並於 108 年 11 月 1 日正式施行,相關子法及行政規則亦配合於同日施行,請依法將郵政專營之郵件交由中華郵政公司遞送,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 109 年 6 月 16 日交郵 (一)字第 1099100032 號函辦理。
二、郵政法部分條文業奉總統 107 年 12 月 5 日華總一經字第 10700130971 號令修正公布,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僅摘述部分條文):
(一)第四條有關信函、印刷物之用詞定義:
1、信函:指寄交特定人或特定地址以傳達訊息之文件,但不包括明信片、郵簡、印刷物、盲人文件。
2、印刷物:指新聞紙、雜誌、書籍、型錄等印刷文件。
(二)第六條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下列文件為營業。但國內、外互寄之跨境文件,不在此限:
1、明信片。
2、郵簡。
3、信函:
(1)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所交寄。
(2)前目以外之人所交寄,且單件重量 500 公克以下或單件資費不逾 13 倍基礎郵資($104 元)。
4、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文件之遞送。
三、經查舊郵政法有關「信函」之認定,依同法第 48 條授權所定之郵件處理規則係以「通信性質」為判斷基準,惟顧客於交寄時,文件皆已封緘無法由外觀判斷,加上近年來個資保護意識抬頭,常造成一線同仁實務作業困擾,爰參考韓國郵政法規定,增訂「信函」之定義,凡外觀形式係寄交特定人或特定地址以傳達訊息之文件,即屬郵政法所稱之信函。另因中華郵政(股)公司依法負擔遞送普及服務任務,為使郵政公司得以永續經營,以保障全國人民均得享有普遍、公平、合理之郵遞服務,維護郵政專營權尤為重要。惟近年民營遞送業者從事遞送業務時,常有侵犯郵政專營權之情事,爰籲請鈞院及貴府協助轉請所屬共同維護郵政專營法益,避免將專營郵件交由民營業者遞送。
四、承上,倘機關之招標案件涉及文件之遞送事務者,若文件已符合「信函」之外觀型態,即屬郵政法第 6 條第 1 項郵政專營之項目,爰請勿將「專營郵件遞送」之勞務委託進行公開招標作業,檢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1 年 10 月 11 日工程企字第 10100329520 號函(附件 1)請鈞參。
五、有鑑於民營遞送業者常有未於函件(包括印刷物、小包等)封面標示名稱、商標,致有函件遭任意棄置之情形,損及民眾用郵權益,爰本次修法新增第 6 條之 1 ,函件收寄或投遞業者應於函件封面上標示其名稱、商標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符號,請惠予敦促承運之民營遞送業者應遵守法令,以期共同維護法令尊嚴及政府威信。另機關(單位)如已向郵局申請大宗「郵資已付」符誌並印於郵件封面上,亦請向指定之郵局營業窗口交寄,勿交與民營遞送業者。
六、檢陳相關法條宣導資料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