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2 月 15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90013370 號函及 109 年 2 月 27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090022569 號函辦理。
二、請各校(園)以公開程序推薦,被推薦者由各校擬具推薦表連同附件佐證資料,敘明最近 5 年具體優良事蹟,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及遴薦會議紀錄,於 109 年 3 月 25 日(星期三)前寄送至承辦學校(安南區安慶國小輔導室, 709 臺南市安南區梅花里 17 鄰安中路一段 703 巷 80 號,聯絡電話: 06-2460334 ,封面註明 109 年度優良特殊教育人員推薦資料),以郵戳為憑。
三、被推薦人員包含:本市高級中等學校、各國中、國小與幼兒園之合格特殊教育教師、普通班教師(任課班級中有特殊教育學生)、特教助理人員、專業團隊人員及學校主管特殊教育業務之行政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