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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輔導組 - 輔導處 | 2021-07-05 | 點閱數: 241

說明:

  1. 依據教育部11071日臺教學(三)字第1100086718號函辦理。
  2. 因應國內疫情警戒升級,學校採電話、通訊軟體等方式聯繫關懷個案學生,教育部依據學生輔導法規定訂定旨揭參考原則,請各校依循並配合辦理。
  3. 通則
  • 本原則通訊關懷與輔導諮商,僅適用於各級學校及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之 輔導人員於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嚴重特殊傳染性疾病疫情達三級以 上、學生不到校期間。
  • 本原則所指輔導人員,包括學校校長、教師、班級導師、專兼任輔導教 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心理師和社工師),以及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專業輔導 人員等。
  • 疫情期間,學生停止到校上課,學校應建立電話、通訊軟體、視訊或電 子郵件等通訊管道,透過通訊關懷與輔導諮商,適切提供學生心理相關 支持與輔導。
  • 於疫情期間,輔導人員依據學生輔導法對於學生以通訊方式施以關懷與 輔導諮商,非心理師法所規範之心理師業務。
  • 高關懷學生之輔導工作應持續進行,並建立危機個案緊急處理流程及轉 介機制。
  • 經衛生單位確認為確診病例,或依衛生單位規定進行隔離之學生,專業 輔導人員應依專業判斷評估學生輔導需求,訂定個別化處遇方案之形 式、頻率及必要之資源連結以提供協助。
  • 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執行通訊關懷與輔導諮商,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 持有他人之秘密,負保密義務,不得洩漏,亦須符合相關專業倫理守 則。
  • 學校應定期檢查通訊設備確保通訊系統有效運作,並且建立資訊安全保 護措施,以避免資料外洩並降低資安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