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修正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調查小組之外聘專家學者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及比例限制。(修正規定第 7 點)
2.修正縮短調查期程。(修正規定第 11 點)
3.修正職場霸凌之處置措施及檢討改善作為。(修正規定第 12 點)
4.新增主動告知員工協助方案機制。(修正規定第 13 點)
5.點次變更。(修正規定第 14 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