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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蔡玄宗 - 特教宣導 | 2021-12-14 | 點閱數: 202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特(三)字第 1101477564 號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22 條規定「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不得以 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入學或應試」。 二、近日接到民眾陳情學校以特教生過多為由,使家長有被婉 拒入學(園)之感,請各校依說明一之規定辦理,不得以 身心障礙之由,婉拒或拒絕學生入學(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