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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處室公告 | 2009-06-09 | 點閱數: 979

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年5月22日局考字第0980062482號函,為因應H1N1新型流感疫情防治及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辦理防疫措施。
重點摘要:
一、 有關停止上班及學校停課之標準、期間及發布時機,均以H1N1新型流感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為準。
二、 公務人員家有就讀高級中學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子女或國民中學以下子女乏人照顧,可先請家庭照顧假5日;超過5日後,得從寬參照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第9條規定,其本人或配偶得有一人,由服務機關核實以停止辦公登記之規定辦理。
三、 教師部分:依現行教師請假規則規定,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7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合計七日以內者,課務自理但毋須按日扣薪;超過七日者,必須按日扣薪,但課務代理費則由學校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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