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3-08-29
|
點閱數:
952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2 年 8 月 19 日南市教人(二)字第 1020755291 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略以,「教師申請留職停薪之期間,應以學期為單位。……」;復查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在職進修研究實施要點第七點規定略以,「教師進修、研究期限如下:……(二)留職停薪進修、研究者,以學期為單位……」先予敘明。
三、復查各國學制歧異不一,學期起迄日期亦有差異,為衡酌國內外教師申請進修之衡平性、教師申請留職停薪後聘任代理教師之程序,以及學生受教權與校(園)內課務安排等因素考量,爰規範教師申請國外進修留職停薪仍應以本國學期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