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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列表

公告 楊博祥 - 人事室 | 2013-12-22 | 點閱數: 985
說明:招生簡章如附件,請同仁自行參閱。
公告 楊博祥 - 人事室 | 2013-12-17 | 點閱數: 802
說明: 一、按本法第 4 條所稱之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而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考績(成)之評定因涉及獎金之發放與職等之陞遷,自屬本法第 4 條所稱利益,此有法務部 96 年 10 月 4 日法政決字第 0961114152 號函釋足資參照。 二、公職人員對於本人或關係人之考績(成)評核過程,如知有利益衝突而未予自行迴避,係違反本法第 6 條及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依本法第 16 條規定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爰請 加強宣導避免同仁觸法致遭受高額裁罰。  
公告 楊博祥 - 人事室 | 2013-12-16 | 點閱數: 789
說明: 103 年地方公職人員七合一選舉將屆,請同仁貫徹嚴守行政中立。(如附件請同仁參閱遵循)
公告 楊博祥 - 人事室 | 2013-12-14 | 點閱數: 848
說明: 一、考量公教退撫一致性原則,教育部前配合公務人員以旨述函定「教育人員年撫卹金、月撫慰金及月退休金發放原則及執行事項」並訂自 10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二、補充 102 年 9 月 16 日教育部前開函規定為:月撫慰金領受人亡故時,其在發放金額所涵蓋之期間內,已發之該期月撫慰金不予追繳;至於月撫慰金應予喪失或停止之消極條件,以及月退休金、年撫卹金各項退撫給與之發放與追繳機制,仍照 102 年 9 月 16 日本部前開函規定辦理。 三、月撫慰金定期發放時程由現行每 6 個月發給一次之規定改為按季發給部分,俟修正發布後,將自發布後之第二個原發放定期日起施行,以資緩衝。  
公告 楊博祥 - 人事室 | 2013-12-14 | 點閱數: 803
說明: 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為繼續照顧參加基金人員,特與上開 2 家銀行合作辦理本項貸款,並將申辦截止日期延長 1 年,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止,目前貸款利率係依中華郵政 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為 1.375%)加碼 0.675%(目前利率為 2.05%)機動計息。 二、檢附原函影本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與往來銀行合作辦理參加退撫基金人員指定用途貸款作業規定」各 1 份如附件,請同仁自行參閱。  
公告 楊博祥 - 人事室 | 2013-12-11 | 點閱數: 816
轉知教育部「教育人事法規釋例」查詢系統業已建置於教育部人事處網站「教育人事法規/釋例」專區中 http://140.111.1.138/search.aspx 並自即日起正式上線,請同仁踴躍上網參閱及運用。
公告 楊博祥 - 人事室 | 2013-12-11 | 點閱數: 897
說明:依據教育部 102 年 11 月 7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098309A 號函及教育部 102 年 11 月 22 。請同仁自行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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