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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務處 - 教務處 | 2017-03-24 | 點閱數: 550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3 月 21 日臺教師(三)字第 1060035173 號函辦理。 二、因材網網站說明、網站內容、申請對象及流程: (一)網站說明:「適性教學」係指教學的過程能配合學習者能力與                             需求,作因應與導引式調整。教師可透過此輔助   ... 觀看完整文章
研習 輔導室 - 輔導室 | 2017-03-24 | 點閱數: 577
說明: 一、依據本市「106 年度整合型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防治及特殊族群處遇工作計畫」暨「106 年度公益彩金盈餘補助精神疾病及心理健康促進之社區照護計畫」辦理。 二、檢附旨揭活動計畫及報名表,請依服務地點擇一場次參加,並於截止日前回傳至本府衛生局心理健康科彙整。 三、本課程全程參與者發給「研習證明書」及可登錄「6 小時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 四、請本府各局(處)、學校及醫療院所,踴躍推派相關業務人員參加研習,成為單位自殺防治種子人員。 五、活動訊息,請協助張貼並公告於貴單位網站,鼓勵所屬踴躍參加。 六、珍愛生命數位學習網提供相關線上研習,歡迎多加利用,網址: http://www.tsos.or... 觀看完整文章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17-03-23 | 點閱數: 304
說明:如有課程報名相關問題,請逕洽本中心各班輔導員。
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17-03-23 | 點閱數: 473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3 月 16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60013866 號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影本一份。  
公告 教務處 - 教務處 | 2017-03-22 | 點閱數: 420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3 月 17 日臺教師(三)字第 1060023370 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理念,教育部會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逐年提升國民中學教師專長授課比率,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確保並提升教學品質,爰推動「提升國民中學專長授課比率教師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以下簡稱本專案學分班)。 三、本專案學分班學費全額補助修課學員,實施期程自 102 學年度至 107 學年度止(102 年 7 月至 108 年 8 月),請各校積極鼓勵並薦送所屬正式教師參加。 四、經查現行「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地球科學主修專長」、「健康與體育學習領域─健康教育主修專長」、「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表演藝術...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教務處 - 教務處 | 2017-03-21 | 點閱數: 560
說明: 一、時間: 106 年 4 月 15 日、 4 月 29 日、 5 月 6 日、 5 月 27 日,上午 9 時~下午 5 時。 二、地點:國立北門高中教學大樓 2 樓自然專科教室、英文專科教室、 109 教室(臺南市佳里區六安里 269 號) 。 三、講師:本校羅少芳老師、黃于修老師。 四、課程內容: (一)B 課程:電影英文與表達力訓練、新聞英文與 fun 英文(黃于修老師)。 (二)C 課程:基礎文法訓練、旅遊英文與口說英語訓練(羅少芳老師)。 五、招生人數:每班 40 人,額滿為止,全程參與者頒予研習證書。 六、報名方式:請線上填寫報名 https://goo.gl/Yqm1Qv ,錄取結果於 4 月 10 日以 email 通知(含家長同意...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教務處 - 教務處 | 2017-03-21 | 點閱數: 369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3 月 10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60008204C 號函辦理。 二、檢附發布令影本及「教育部教學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各乙份(如附件)。
公告 教務處 - 教務處 | 2017-03-21 | 點閱數: 383
說明 : 一、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106 年 3 月 15 日師大化學字第 1061005972 號函辦理。   二、宗旨: 107 自然領綱(草案)明確列出探究與實作的素養規準,依領綱所述,                     探究與實作的學習重點分為「探究學習內容」和「實作學習內容」                     兩部分。如何將這兩者落實在課堂教學,並能引導學生從實作中...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17-03-21 | 點閱數: 521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3 月 7 日臺教文(六)字第 1060026998 號函辦理。 二、各校商借期間自 106 年 8 月 1 日起至 107 年 7 月 31 日止(為期一年),報名日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詳列於簡章,請自行參閱。 三、另有關海外臺灣學校商借教師之其他相關事項補充說明如下: (一)依據「海外臺灣學校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實施要點」規定,商借教師商借期間之待遇福利、保險及退休撫卹,由教育部一次撥付原服務學校;惟原服務學校商借期間聘任代理教師之費用,由原服務學校經費自行負擔,不得向本局請撥。 (二)依據「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第 7 點第 2 項第 3 款規定略以,教師商借...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17-03-21 | 點閱數: 360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6 年 3 月 15 日總處給字第 106004041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旨揭立法院決議略以,公務機關人員依公務所需外出開會,原可依法請領差旅費,為免浪費公帑並撙節開支,爰自 106 年起,現行公務人員因職務所需兼任財團法人董監事,不得再向財團法人請領車馬費或出席費等相關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