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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務處 - 教務處 | 2021-09-06 | 點閱數: 219

一、有關教育部自 105年 6月 1 日起放寬辦理大陸地區以外新住民及其子女(以下簡稱新住民)國外國民中小學學歷採認事宜如下:

(一) 為擴大照顧新住民權益,針對除「大陸地區」以外之新住民及其子女國民中小學學歷採認部分予以放寬。

(二) 校內如遇欲辦理新住民國外國民中小學學歷採認事宜,請申請人持國外中小學學歷證明文件【畢(結)業證書或成績證明】、切結書(含身份證明文件)等,向教育局課程發展科申請採認。

        (三) 前項學歷證明文件得免經駐外館處查驗。受理東南亞地區國家(包含越南、印尼、菲律賓、泰國、馬來西亞、新加坡、汶萊、柬埔寨、寮國、緬甸、東帝汶)共 11 國。

二、欲申請學歷採認者,請洽教務處註冊組。06-595118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