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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學務處 - 學務處 | 2019-08-23 | 點閱數: 240

壹、 目的
為推行舞蹈教育,培養學生舞蹈興趣與能力,以及發揚中華文化,特舉辦
本項比賽。
貳、 組織
設「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於比賽會場簡稱大會 )),並
由下列各單位組成;本會設置要點,由主辦單位訂定之。
一、 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 主辦單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三、 初賽辦理單位: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
四、 決賽辦理單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研究與發展中心。
五、 決賽共同主辦單位:新竹 縣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 政府。
參、 比賽組別
一、 團體組:分為下列各組,並依參賽人數細分為甲、乙、丙組。
(一) 國小 A 、 B 團體組:公、私立國民小學學生。
(二) 國中 A 、 B 團體組:公、私立國中、國中補校、高中附設國中部、
完全中學國中部學生。
(三) 高中 職 )A 、 B 團體組: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完
全中學高中部、五專校院前 3 年日夜間部學生、七年一貫制大學
前 3 年之學生。
(四) 大專團體組:公、私立大專校院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五專校院
日夜間部後 2 年學生、七年一貫制大學後 4 年之學生 大專團體
組不另行區分 A 、 B 組 。
二、 個人組:分為下列各組,不另行區分 A 、 B 組。
(一) 國小個人組:公、私立國民小學學生。
(二) 國中個人組:公、私立國中、國中補校、高中附設國中部、完全
中學國中部學生。

(三) 高中 職 個人組: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完全中學
高中部、五專校院前 3 年日夜間部學生、七年一貫制大學前 3 年
之學生。
(四) 大專個人組:公、私立大專校院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五專校院
日夜間部後 2 年學生、七年一貫制大學後 4 年之學生。
三、 分組注意事項:
(一) A 組為舞蹈班,成員資格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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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特殊教育法」所成立之藝術才能資優班(含集中式藝術才依「特殊教育法」所成立之藝術才能資優班(含集中式藝術才能舞蹈資優班學生及分散式舞蹈資優班學生)。能舞蹈資優班學生及分散式舞蹈資優班學生)。
2. 各級學校藝術相關類科系、所(舞蹈類)。各級學校藝術相關類科系、所(舞蹈類)。
3. 依「藝術教育法」設立之藝術才能班(舞蹈類)。依「藝術教育法」設立之藝術才能班(舞蹈類)。
4. 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設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設立之實驗班(舞蹈類)。立之實驗班(舞蹈類)。

(二) B 組為非舞蹈班。
(三) 團體 A 組及 B 組,均再依參賽人數分為甲、乙、丙組。
(四) 報名團體 B 組者,該團隊成員不得包含舞蹈班學生。
四、 凡經中華民國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各級學校 含外僑學校及在
家自學 具正式學籍學生,皆可依比賽組別報名參加各縣市初賽評選;
經初賽取得各該區決賽代表權者,皆可報名參加決賽。
肆、 舞蹈類型
一、 古典舞:
中華民族歷代之古典型式,且具有其傳統文化內涵與風格的舞蹈;含
祭典舞蹈、宮廷舞蹈、禮儀舞蹈、戲曲舞蹈等類。
二、 民俗舞:
中華民族各地區的生活節慶、民風特色的舞蹈,含各民族節令舞蹈、
鄉土舞蹈、原住民舞蹈等類。
三、 現代舞:
採用現代各舞蹈類型之基本技巧,以多元形式的技巧,表現現代人文
思想,及反映當代社會風貌、意識、精神之創新風格的舞蹈。
四、 兒童舞蹈 限團體組參加,且參加者限國民小學 1 、 2 年級學生
以兒童為中心,引導兒童觀察生活環境及周遭事物,透過肢體探索呈
現出來,形成具有童趣與創新思考的舞蹈。

意者請洽訓育組索取詳細報名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