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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學務處 - 學務處 | 2020-03-31 | 點閱數: 180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受文者:臺南市立關廟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附件:
主旨:重申「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修正規定」,如
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局 108 年 11 月 21 日南市教安(一)字第 1081352917 號函及
108 年 12 月 27 日南市教安(一)字第 1081519221 號函諒達。
二、近來因多校未注意校安通報規定已修正,而導致校安通報
逾時情事發生,爰再次提醒各校務必熟稔要點修正規定,
並落實校安通報機制。
三、現行校安通報事件之通報時限如下:
(一)依法規通報事件: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至
遲不得 24 小時;法規有明定者,依各該法規規定時限通
報。
(二)一般校安事件: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至遲
不得 72 小時。
(三)前項各類校安通報事件屬緊急事件者,應於知悉後,立
即應變處理,即時以電話、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通報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至遲不得逾 2 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