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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學務處 - 學務處 | 2020-07-13 | 點閱數: 148

重申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4-1 條及第 15 條規定
說明:
一、為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教育部提供以下意見,請貴校參考並據以修訂學則及學生請假相關規定,相關條文內涵應充分討論,提校務會議議決後再循相關程序發布、公告週知,並務必進行校內相關宣導工作,以協助懷孕學生順
利完成學業:
(一)入學資格:學生因懷孕或生產並持有證明者,得於註冊開始前,向學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入學資格保留年限
依學生懷孕、生產或哺育幼兒之需要申請。
(二)修業期限:學生因懷孕、生產或哺育幼兒之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
(三)缺課及成績考核:學生因懷孕或哺育幼兒之照顧,而核准之事(病)假、產假,其缺席不扣分;致缺課時數逾
全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成績得視需要與科目性質以補考或以其他補救措施彈性處理,補考成績並按實際成績計算。
(四)休學年限:學生因懷孕、生產或為哺育幼兒申請休學者,其申請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
(五)請假規定:註冊、考試期間,學生因懷孕引發之事(病)假、產假,得持醫生證明辦理請假;或因哺育幼兒之突發狀況亦得辦理請假。學生因懷孕或哺育幼兒給假之假別,請參考現行相關法律規定明訂學生得請之假別。


二、另重申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5 條規定: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訓
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為落實性別意識培力,培養教職員工具有性別敏感度,於進行教學、執行業務或推動校園行政事務時,能具性別觀點,追求性別平等,請顧效評估所屬教職員工需求,統整校內外資源,設計規劃各種研習課程,如網路學習、專題講演、團體討論、案例研討工作坊、交流會、集會、社團等,以促使所屬教師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相關法律及專業知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