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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學務處 - 學務處 | 2020-07-28 | 點閱數: 192

旨:有關本市所屬各級學校處理疑似不當管教或違法處罰事
件,請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
辦法」辦理,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6 月 28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65514B 號令
訂定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
法」
二、按旨揭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4 條之規定,學校如有體罰之情事,應依前開規定召開校園事件處理會議進行審議並調查,合先敘明。另,依本辦法第 23 條規定,於 109 年 6 月 28 日本辦法函頒以前,已進行調查或輔導之案件,請沿
用本局 108 年 12 月 10 日南市教安(一)字第 1081435079C 號函所附「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處理疑似不當管教或違
法處罰事件注意要點」及流程圖,賡續調查辦理, 109 年 6 月 28 日以後進行調查之案件,適用本辦法規定程序處理。

三、檢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1 份(如附件)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