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客家委員會108年9月5日客會綜字第1086001322號函辦理。
二、依據「客家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 4 條第 1項規定,公教人員由其服務機關(構)向客家委員會推薦,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團體向客委會 推薦。
三、為鼓勵對客家事務有功人士,請貴單位踴躍推薦具有上開辦法第2條各款情形之人士,另為倡導性別平等觀念,並請積極推薦符合條件之女性。
四、如有適當推薦人選,請於108年9月30日前函送請獎事實表到會, 經客委會審查通過後,預定於108年11月以公開儀式頒授。
五、本案相關規定及表件電子檔可至客家委員會全球資訊網(https://www.hakka.gov.tw)〉政府資訊公開法規與內規〉法規命令〉「客家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項下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