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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0-05-01 | 點閱數: 169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109 年 4 月 20 日中市教中字第 1090032311 號函轉教育部 109 年 4 月 8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90032839 號函辦理。
二、依本辦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所稱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指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所計算之實際年資。但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採計至多二學期。」其立法意旨係參酌 106 年 12 月 6 日公布之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實際服務年資限制之規定,並衡酌比例原則增訂修正條文第二項有關實際服務年資之採計期間,爰將兵役及育嬰留職停薪之部分期間納入實際服務年限之採計範疇。
三、另依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第 3 條規定:「一學年分為二學期,分別以八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各為一學期。」業明定學年、學期之起迄日。
四、經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1 項:「教育人員有下列主旨:轉知教育部函釋有關「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下稱本辦法)第 15 條第 2 項留職停薪之年資計算」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109 年 4 月 20 日中市教中字第 1090032311 號函轉教育部 109 年 4 月 8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90032839 號函辦理。
二、依本辦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所稱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指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所計算之實際年資。但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採計至多二學期。」其立法意旨係參酌 106 年 12 月 6 日公布之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實際服務年資限制之規定,並衡酌比例原則增訂修正條文第二項有關實際服務年資之採計期間,爰將兵役及育嬰留職停薪之部分期間納入實際服務年限之採計範疇。
三、另依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第 3 條規定:「一學年分為二學期,分別以八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各為一學期。」業明定學年、學期之起迄日。
四、經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1 項:「教育人員有下列期間不限完整學期始可採計,可分段累計採計至多 2 學期( 1 年),其非屬完整學期之實際服務畸零日數可併入服務年資採計,於育嬰或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期間與實際服務年資加總合於六學期者符合申請介聘之資格。
六、檢附教育部函文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