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323
:::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0-09-01 | 點閱數: 160

臺南市立關廟國民中學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經本校 109年 8月 28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臺南市立關廟國民中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供受僱者、派遣勞工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 戒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以及勞動部頒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 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之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之性騷擾及申訴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校各級主管對於其所屬受僱者,或受僱者與受僱者相互間及與求職者間,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他受 僱者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侵犯或干擾 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主管對下屬或求職者以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 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做為考績、陞遷、降調、獎懲之交 換條件。

   性騷擾之行為人如非本校受僱者或申訴人如為派遣勞工,本校 仍應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提供被害人應有之保護。

第四條 本校應設置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並確保雙方當事人之隱私權。

第五條 性騷擾之申訴,原則上應以具名書面為之,如以言詞提出申訴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讀, 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申訴人簽名或簽章。

        前項書面應由申訴人簽名或簽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 期。

(二)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 電話。

(三)申訴事件之事實及內容。

第六條  本校就性騷擾事件之申訴,得設置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

或電子信箱,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處公開揭示。

第七條 申訴人向本校提出性騷擾之申訴時,得於申訴處理委員會決議通知書送達前,以書面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 為申訴。

第八條 本校為處理第五條性騷擾事件之申訴,除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外,並得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決議處理之。

前項委員會中應置委員三人至五人,除人事主管為當然委員外, 餘委員由校長選聘本校在職受僱者擔任,其中女性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比例。

第一項委員會得由校長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並為會議主席; 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者,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

派遣勞工如遭受本校受僱者性騷擾時,本校將受理申訴並與派遣 事業單位共同調查,將結果通知派遣事業單位及當事人。

性騷擾行為人如為校長時,本校受僱者或求職者除可依本校內部 管道申訴外,亦得向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提出申訴。

第九條 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其本人為當事人或當事人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 或家長、家屬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前項人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或就同一申訴事件雖不具前項關 係但因有其它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當事人得以 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申訴處理委員會申請令其迴避。

第十條  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對於知悉之申訴事件內容應予保密;違反者,主任委員應終止其參與,本校並得 視其情節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並解除其選、聘任。

第十一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半數以上之出席委員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為附具理由之決議,並得作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

前項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人之相對人及本校。第十二條 申訴事件應自提出起二個月內結案,如有必要得延長一個月,

延長以一次為限。申訴人及申訴之相對人如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 議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申復,並 應附具理由,由申訴處理委員會另召開會議決議處理之。經結案 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