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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 防疫專區 | 2020-04-09 | 點閱數: 301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4 月 1 日臺教國署高字第 1090038888 號函及本局 109 年 2 月 25 日南市教安(二)字第 1090245036 號函(諒達)辦理。
二、依上開本局 109 年 2 月 25 日函說明四之(一),學生如有發燒、咳嗽或非過敏性流鼻水等呼吸道症狀,應請學生儘速就醫並在家休息,且不列入出缺席紀錄。
三、承上,如學生依上開說明在家休息,致不能到校參加定期學業成績評量時,請貴校不列入出缺席紀錄,予以補行考試,並應以實得成績登錄。
四、另貴校處理學生宜在家休息案件時,應保留處理彈性,勿強制要求學生應提出公立醫院診斷證明。
五、實驗教育機構及團體、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中心請副本權管單位本權責轉知。